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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重婚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73********,汉族,文盲,无业,住阜阳市颍上县**中学后面(户籍所在地:旌德县******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于2004年2月6日在旌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双方无子女,陈某某对其态度越来越粗暴为由向旌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陈某某离婚,同年4月17日,徐某某申请撤诉,旌德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2013年6月,徐某某到上海务工,之后认识了郭某某,徐某某隐瞒已婚事实,自2014年与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与郭某某生育一子。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协议离婚。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到旌德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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