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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重婚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重婚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与邓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徐某某外出务工,于2015年底与钱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徐某某隐瞒自己结婚的事实,与钱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徐某某先后于2016年10月14日、2019年4月4日,与钱某某生育两个孩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结婚证、出生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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