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9198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路**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苏州**有限公司准备车间上料工张某某(已判决)于2019年4月2日被调至上述岗位,其在从事整理物料袋工作过程中,长期违反劳动纪律,从高约8.4米的调度室顶部平台向下抛扔物品。2019年4月24日8时56分左右,张某某再次从调度室顶部平台将一捆重十余公斤的物料袋扔下,导致在其下方粉刷墙面的李某某(62岁,系苏州高新区**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从约3.4米高脚手架上头部朝下坠落地面。李某某经120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案发时,被害人李某某被安排从事高处粉刷作业,作业时所用的插片式活动脚手架缺少安全防护,未加设防护栏配合安全带使用,具有安全隐患。被告人徐某某系苏州**有限公司**厂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义务,对上述违规高空抛物情况未能及时制止,对上述违规高处作业情况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料袋1捆(照片);
2.病历资料、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义务,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步青芸
检察官助理:范海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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