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诉〔2016〕2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21241971********,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住明某某**街道办事处**小区。2016年8月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5日8时许,**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滁州项目部明某某线路施工组组长即被告人徐某某,带领工人张某甲、吕某甲在本市**大道与**路交口东600米处,为安徽移动公司明光分公司的废旧通讯线路进行拆除迁杆作业,被告人徐某某安排张某甲负责攀爬杆拆除通讯线路,安排吕某甲警示过往行人、车辆。由于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通信线路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前,未对电线杆根部进行仔细检查,张某甲在电线杆顶端作业时,电线杆根部断裂,张某甲连人带杆摔在地面上,且被电线杆砸中,张某甲经明某某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张某乙、梁某某、潘某某 、艾某某、吕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军
2016年11月4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住明某某**街道办事处**小区。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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