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号。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中铁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中铁治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8年11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为帮助佟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让被告人徐某某帮忙联系,后徐某某以人民币800元/袋的价格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两袋,郭某某将佟某某转来的人民币2000元微信转账给徐某某。当天,郭某某和佟某某一同到王某某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远洋城滨熙花园1号楼楼下取得冰毒,后郭某某、徐某某、佟某某在徐某某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运通家园3-1-703的家中将冰毒吸食完毕。徐某某、郭某某二人各获利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提取笔录。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以帮忙购买毒品为由借机赚取差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亮、郭山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