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400号
被告单位沭阳县**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1********,住所地:沭阳县**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男,46岁,沭阳县**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7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区**路**号**室,住沭阳县**乡**小区。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沭阳县**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沭阳**电器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徐某某指使会计翁某某做两套账、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3886331.61元、占应纳税额比例达96.85%。2018年7月5日,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沭阳**电器有限公司税款3886331.61元,罚款3886331.61元,并从应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截止目前,沭阳**电器有限公司尚未交纳上述款项。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主动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逃税罪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告单位沭阳县**电器有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沭阳县**电器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沭阳县**电器有限公司实施逃税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沭阳县**电器有限公司罚金3886331.61元至5829497.42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两到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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