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现住址淄博市张店区**镇**村**号楼**单元**号,个体。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8年4月30日假释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6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12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5年12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雇佣代驾司机刘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前往济聊高速齐河西下路口附近处,从孙某某(在逃)手中购买冰毒100克,后驾车分别沿济聊高速、青银高速将该宗毒品运输回淄博。当日21时左右,当徐某某车辆行驶至淄博市张店区**路张店一中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轿车副驾驶车门储物格内查获疑似冰毒1包,经称重净重99.6克。2020年4月15日,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从徐某某轿车副驾驶车门储物格内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卡口信息及照片等;2、鉴定意见: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询问笔录;4、辨认笔录:徐某某、刘某某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高速收费站监控视频;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交通工具运输冰毒,数量达到99.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传军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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