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住云南省镇康县**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向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一辆白色轿车(云******)途经云县警务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中央扶手位置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和丝袜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坨,净重7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华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现存于云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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