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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铲车在郯城县**镇**巷村西边地里干活时,将在地里捡拾玉米的被害人张某某碾压致死。

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玲玲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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