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甲**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园**-**-**。2020年4月9日被传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鹿某区*****市场内驾驶一辆装有木材的货车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李某某撞倒后碾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玲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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