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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群众,住河南省正阳县******2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7时许,在正阳县****村袁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抓木机将一棵偏离预定方向的树放倒时,树木脱离控制,将站在袁某某家门前的被害人徐某甲当场砸死,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系胸腹部脏器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视听资料;

4.​ 勘验、检查笔录;

5.​ 证人沈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

6.​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心亮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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