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5********,群众,汉族,大专文化,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街**号,上海****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牌小轿车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侧的小区道路上行驶时,因疏忽大意未看到步行的被害人孟某某,驾车将孟某某撞倒并致孟某某受伤。2020年6月9日被害人孟某某死亡。经鉴定,孟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支付孟某某的全部医药费用共计102584.52元,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35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孟某某死亡医学证明、徐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鲁********牌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和解协议书、收条、医院病例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法医学尸体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济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槐荫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小区内道路上驾车行驶过程中不注意观察,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检察官助理:吕杰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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