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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04年被告人徐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川A7****的白色皮卡行驶至本区龙泉北泉路668号怡和新城一期内15栋楼下路段,被告人徐某某将车停在该路段人行横道线上。当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启动车辆离开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环境,致使车辆左前轮碾压到被害人谢某某,导致谢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谢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外界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徐某某交通事故民事案件已在法院调解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锐

2020年5月18

附:

    1.被告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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