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镇**组**号。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4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组暂住地三楼宿舍,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谢某某发生争吵、打斗。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按压双手、殴打等方式造成谢某某双手手腕、腿部等处淤青。2018 年3月31日19时50分许,谢某某因身体不适被送往新都区人民医院救治,2018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将谢某某带回新都区**镇**组暂住地。期间谢某某多次发生呕吐并伴有头晕症状,至2018年4月1日12时许,谢某某死亡。经鉴定:谢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较为严重慢性心肺疾病及小脑病理性局灶性出血死亡。谢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可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2018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新都区**镇**组经民警口头传唤,随民警到达斑竹园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前期与被害人打斗导致被害人多处受伤的情况下,后期疏忽大意,未履行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因外伤诱发自身疾病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目前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8212****)
2、公安侦查卷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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