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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2007年10月25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3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中午,被害人徐某乙(男,殁年65岁)因债务问题在淳安县**乡**村村道上拦住徐某甲,二人遂发生争执和推搡,为摆脱徐某乙的纠缠,被告人徐某甲将被害人徐某乙一推,导致徐某乙倒地,后脑勺撞击地面受伤,后经送医救治无效于2020年4月8日晚22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系头部遭受较大接触面物体作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材料、伤情记录表、接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方某某、徐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华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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