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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0时许,在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北地,被告人徐某甲驾驶一辆“谷丰”牌联合收割机在村民程某某玉米地里收割庄稼,因疏忽大意将北侧邻地里正在掰玉米的徐某乙卷入车底,致徐某乙双腿被当场割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涡阳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系双下肢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说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丙、房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农用收割机,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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