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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赌博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2********,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7月28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5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分别在淮安市淮安区**村**路**号家中、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小区**棋牌室、**小区**号楼**室、**小区**号楼**室组织了七次以扑克牌进行“推二八”形式的聚众赌博,赌资金额达80000元,抽头渔利累计7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村**路**号的自家平房内,组织沙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进行以扑克牌“推二八”为形式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抽头渔利1000元。

2.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村**路**号的自家平房内,组织沙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进行以扑克牌“推二八”为形式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抽头渔利1000元。

3.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村**路**号的自家平房内,组织沙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进行以扑克牌“推二八”为形式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抽头渔利1000元。

4.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村**路**号的自家平房内,组织沙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孙某某、吴某某进行以扑克牌“推二八”为形式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抽头渔利1000元。

5.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村**路**号的自家平房内,组织沙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孙某某、吴某某进行以扑克牌“推二八”为形式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抽头渔利1000元。

6.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小区的**棋牌室和**小区**号楼**室自己家中,组织沙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孙某某、吴某某进行以扑克牌“推二八”为形式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2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抽头渔利1000元。

7.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小区**号楼**室张某乙家中,组织沙某某、吴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进行以扑克牌“推二八”为形式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抽头渔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正东

检察官助理:丁浩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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