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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2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诸暨市**镇**路**号。2015年12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3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环球国际”赌博平台注册代理帐号,发展张某某、许某某等人为其下线会员,并通过下线在赌博网站投注返还洗码费的方式获利。经查,仅许某某一名下线在赌博网站上投注金额就达8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许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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