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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赌博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2014年8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8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央芬,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慈溪市观海卫镇环城东路18号、观海卫镇东山头村西房南路6-1号,招徕毛某某、叶某某、余某某、方某某等人以“挖花”和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毛某某、叶某某、余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罗央芬提出了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月刚

     2020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7号的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65688****);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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