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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舒某某**镇**村。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13至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分别在舒某某**镇**小区附近自己经营的棋牌室、**路一民房以及**村**路一民房内,组织石某某、胡某某、姚某某等十余人,以麻将牌“拉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累计1万余元。

2019年3月21日徐某某主动至舒某某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石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中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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