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56********,汉族,文盲,户籍住址福建省沙县***村**号,现住福建省沙县**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沙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21日将本案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16日止,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电话向林某某、苏某某、宋某某、潘某某、习某某、潘某某等人收取六合彩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63750元,尔后将所收取的六合彩投注向上线黄某某(已判决)进行报单,并抽取返水。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在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林某某、潘某某、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引多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63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绍荣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栋**室处候审,联系电话1825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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