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凤山街道东城名苑北门乐而美汉堡店内,采用微信、电话报码等方式,多次接受张某某、祝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上述投注通过微信报码给上家“冬天”(另案处理),累计接受投注金额22000余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张某某、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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