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2********,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泰州市姜某区**村**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赌博,2009年12月16日被原姜某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18年10月9日被泰州市姜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4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至4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APP建立赌博群,并在**APP购买钻石供群成员在该APP上开设虚拟房间以二十三张形式赌博。被告人徐某某每局向“大赢家”收取5元或者10元房费,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920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结算单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季晨
检察官助理 尹玉霆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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