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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贪污案)_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73********,汉族,中专文化1991年5月至1992年10月任牟平县**医院临时工;1992年10月至1994年2月任牟平县**医院农民合同制工人;1994年2月至2018年4月任牟平区**医院(牟平县**医院、牟平区**医院)财务科出纳;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任牟平区**医院宣传科科员;2018年11月至今任牟平区**医院门诊导医。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路**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路**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烟台市牟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牟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医院财务科出纳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管理医院现金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至2017年间,先后多次采取收款不入账等手段侵吞烟台市牟平区**医院现金人民币共计2031209.3元,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 被告人徐某某于2006年6月至2008年3月间,采取私自打借条从烟台市牟平区**医院住院处和门诊收款处借现金,将所借款项计入库存现金账目后撕毁借条的手段,先后六次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365000元借给其朋友张某甲使用,其中128000元于2008年3月7日归还,余款237000元一直未还。

2. 被告人徐某某于2006年至2015年间,采取收取烟台市牟平区**医院下设一、三、四门诊所交现金不存银行的手段,截留现金人民币共计570611元用于个人打麻将等挥霍。

3.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3年至2017年间,采取收取烟台市牟平区**医院口腔科牙种植项目预交现金不存银行的手段,截留现金人民币共计1223598.3元用于个人打麻将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烟台市牟平区**医院记账凭证等书证;有审计报告;有证人王某某、罗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忠怀

孔国栋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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