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9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3********,汉族,大学文化,党员,2005年9月任临泉县**办主任,2011年3月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6年1月任**党委副书记,2017年7月任临泉县**局副局长至今,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村**巷**号,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临泉县**村实施的“美好乡村一事一议”项目,该项目包括下水道修建、路灯安装、绿化工程。其中下水道修建项目工程总投资312000元。时任“一事一议”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临泉县凯达市政公司的名义将该项目承揽,后交给其岳父吴某甲施工。
该项工程内容为修建下水道2400米,每米130元,工程总造价312000元。工程结束后,下水道修建的实际长度仅为827米。该项目工程款分三次拨付到凯达市政公司,2013年7月11日,凯达市政公司将30%工程款93600元转入徐某某提供的账户,该款被用于工程建设。2013年9月26日,凯达市政公司将60%工程款187200元转入徐某某提供的账户,经时任社区党支部书记胡某某安排,转给路灯项目负责人张某某100000元,徐某某另分给胡某某35000元。2014年11月25日,凯达市政公司将10%质保金31200元转到徐某某提供的账户。按照实际施工量,徐某某应得工程款107510元,除支付100000元路灯款外,胡某某、徐某某实际共贪污工程款104490元,徐某某分得69490元。2019年9月3日,徐某某上交赃款69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项目工程资料、转账凭证、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骗取公款1044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街道**庄**村**巷**号;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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