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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贪污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6******,汉族,大学本科,原仁寿县**乡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某某,住仁寿县**镇**大道**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仁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仁某某**乡人民政府******职务上的便利,在工作中私自使用原**乡群众陈某某等3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原**县农村信用社**分社办理了银行卡34张,之后陆续让其父亲徐某1、妹妹徐某2、儿子徐某3、儿媳张某某分别办理原**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供其使用,加上徐某某本人及其前妻阳某某的信用社银行卡,徐某某本人持有和使用共计40张原**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2011年6月至2017年7月,徐某某在发放各项民政资金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制作虚假住院资料,替换或虚增资金发放人员名单等方式,先后将医疗救助金、五保金、低保金、高龄补贴、灾害救助、优抚三难经费等各类民政资金共计247.9万余元转移至其持有和使用的40张银行卡中,用于个人开支。

2018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仁某某监察委员会投案,并主动交代其侵吞、骗取民政资金的部分犯罪事实;在初核期间,徐某某主动交代了其侵吞、骗取民政资金的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脏款78.66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民政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小玉

检察官助理:李世文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电话:1363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银行卡两张,打印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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