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20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温州市**检测研究院办公室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公寓****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温州市瓯海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伟佳,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瓯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07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担任温州市**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院)会计期间,利用同时管理下属各办事处及收费窗口上交的检测费和发票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帐”及“用他人企业的缴费发票冲抵已经转帐到财政专户,而记帐发票丢失的检测费票据入帐,将其他企业缴存在其个人银行帐户上的检测费侵吞”的手段,多次贪污检测费共计257355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2月1日,市**院电梯检验所检验员朱某某将其收取的苍南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检测费54100元转入徐某某管理的个人银行帐户(**院专门用于上交检测费)。被告人徐某某将该笔54100元收入不入帐,非法占为己有。

(2)2013年4月12日、6月4日,朱某某将浙江**乳液有限公司等二十五家企业电梯检测费共130410元分两次转入徐某某管理的个人银行帐户。被告人徐某某将该笔130410元收入不入帐,非法占为己有。  

(3)2007年12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温州市**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累计金额为3575元的5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陈某甲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3575元检测费票据入帐,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3575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4)2007年12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乐清市**能源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汤某某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10000元检测费票据入帐,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1000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5)2008年1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鞋材厂等四家企业,累计金额为1210元的4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李某某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1210元检测费票据入帐,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121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6)2008年4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温州市*甲服饰有限公司,金额为650元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陈某乙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650元检测费票据入帐,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65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7)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乐清市**电梯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累计金额为5078元的2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陈某丙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5078元检测费票据入帐,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5078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8)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浙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累计金额为3000元的5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陈某丁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3000元检测费票据入账,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300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9)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温州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额为340元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何某某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340元检测费票据入账,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34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10)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温州市*乙服饰有限公司等十六家企业,累计金额为29122元的16 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陈某戊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29122元检测费票据入账,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29122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11)2010年4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浙江*甲服饰有限公司,金额为530元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肖某某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530元检测费票据入账,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53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12)2010年4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浙江*乙服饰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累计金额为1060元的2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江某某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1060元检测费票据入账,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106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13)2010年8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温州市*丙服饰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累计金额为1200元的4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张某甲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1200元检测费票据入账,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120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14)2010年11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大酒店等四家企业,累计金额为820元的4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卢某甲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820元检测费票据入帐,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82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15)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平阳县**港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4250元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周某甲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4250元检测费票据入帐,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425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16)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浙江**五金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累计金额为1320元的2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林某某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1320元检测费票据入帐,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132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17)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为某发展公司等两家企业,累计金额为690元的2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王某甲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690元检测费票据入帐,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690元检测费占为己有。

(18)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用缴款人乐清市**海运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元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抵项某某转帐到温州市财政专户的10000元检测费票据入帐,将向前述企业收取的10000元占为己有。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温州市**检测研究院”为付款人向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缴纳33472元;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23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关于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的证明、关于徐某某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情况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温州市**科学研究院内设机构编制事项规定、温州市财政局情况说明、银行明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单(回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记账凭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挪用公款罪

2009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管理本单位财务的职务之便,数十次将收费人员上交到他个人银行帐户共计1019699.05元的检测费用于购买基金、期货、股票和通知存款,进行营利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管理的用于暂存检测费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到瑞安办事处上交的金额分别为8900元和4000元的2笔检测费。7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该帐户上的资金购买股票19000元,扣除此前及当日账户余额6629.33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12370.67元。

(2)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到瑞安办事处上交的15145元检测费;2009年7月21日,收到瑞安办事处上交的金额分别为7500元、8500元和7800元的3笔检测费。7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该帐户上的资金购买股票319842元,扣除其它转入的款项、此前及当日账户余额280897.31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38944.69元。

(3)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到瑞安办事处上交的6200元的检测费;9月8日,收到瑞安办事处上交的金额分别为6000元、7200元、6200元、9700元、9100元、700元、100元的7笔检测费。9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该帐户上的资金购买股票183821元,扣除其他转入的款项、此前与当日账户余额138621.81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45199.19元。

(4)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瑞安办事处上交的金额分别为8200元、5100元、1000元3笔检测费;9月22日,收到瑞安办事处上交的金额分别为8600元、7500元、8600元的3笔检测费 。9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该帐户上的资金购买股票170000元,扣除其他转入款项、此前与当日账户余额131415.28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38584.72元。

(5)2009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瑞安办事处上交的金额分别为5100元和6600元的2笔检测费。9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该帐户上的资金购买股票210000元,扣除此前其账户余额198415.28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11584.72元。

(6)2009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瑞安办事处上交的金额分别为6500元、7900元和8100元的3笔检测费。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该帐户上的资金购买股票22000元,扣除此前其账户余额4.28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21995.72元。

(7)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瑞安办事处上交的9800元检测费。11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该帐户上的资金购买基金7768.6元,扣除此前其账户余额1394.57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6374.03元。

(8)2009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瑞安办事处上交6900元的检测费。12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该帐户上的资金购买股票11018.8元,扣除此前及当日账户余额4168.19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6850.61元。

(9)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收到乐清办事处工作人员周某乙上交的16380元检测费。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将该笔款转到其他银行帐户,全部用于购买期货。扣除此前其账户余额25.1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16354.9元。

(10)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乐清办事处工作人员张某乙转账上交的7500元和10元2笔检测费。当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该帐户上的资金购买通知存款476258.17元。扣除此前其账户余额468748.17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7510元。

(11)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转账上交的金额分别为18170元和10880元的2笔检测费。8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转到其他银行帐户,用于购买期货25000元。扣除其诸帐户上的余额298.04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24701.96元。

(12)2013年8月16日至27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转账上交的金额分别为14915元、11090元、15593元、8780元、10485元和14970元的6笔检测费。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转到其他银行帐户,用于购买通知存款50007.24元。扣除此前其诸账户余额17438.44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32568.8元。

(13)2013年9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转账上交的金额分别为10750元和23045元的2笔检测费。9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中的12000元转到其他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期货7000元。扣除其诸帐户及当日余额41.81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6958.19元。 

(14)2013年12月3日至9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转账上交的金额分别为11715元、12815元、16115元和12685元的4笔检测费。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中的22636元转入其他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24196元。扣除其账户此前及当日余额1578.98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22617.02元。 

(15)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转账上交的14280元检测费。12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转入其他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14380元。扣除其账户此前及当日余额105.26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14274.74元。 

(16)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转账上交的金额分别为23335元和11711元的2笔检测费。12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中的15000元转入其他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期货10000元。扣除其帐户此前的余额875.26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9124.74元。 

(17)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乐清办事处收费员卢某乙转账上交的130000元检测费。当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中的122000元转入其他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期货122000元。扣除其当日账户余额21.77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121978.23元。

(18)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转账上交的22550元检测费。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入其他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22410元。扣除其账户当日余额18.63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22391.37元。

(19)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龙湾办事处收费员陈某己转账上交的8790元和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转账上交的14122元检测费。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中的22910元转入其他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22200元。扣除账户余额2.03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22197.97元。

(20)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转账上交的68307元检测费。3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中的68017元转入其他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24000元。扣除其账户此前与当日余额8953.49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15046.51元。

(21)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到乐清办事处收费员卢某乙转账上交的金额分别为50000元和35845元的2笔检测费。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到其他银行帐户,用于购买基金14000元。扣除其帐户余额50.62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13949.38元。

(22)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瑞安办事处收费员张某丙转账上交的149226元检测费。当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该帐户的资金购买基金165600元。扣除此前转入其账户及当日账户余额23004.31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142595.69元。

(23)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转账上交的19726元检测费。3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中的13000元转入其他银行账户,用该帐户的资金购买基金24000元。扣除此前及当日账户余额13155.24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10844.76元。

(24)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瑞安办事处收费员张某丙转账上交的152554元检测费。4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用上述资金和该账户余额906.61元购买基金50000元。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余额103460.61元转账至本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期货60000元;后又将剩余的43460.61元转账至本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转账上交的金额为12776元、34165元和25405元的3笔检测费。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中的71340元转入其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与前述的43460.61元检测费一起,用于购买通知存款100000元。扣除其帐户余额911.31元,挪用检测费金额共计209088.69元。

(25)2014年5月1日至4日,被告人徐某某的鹿城农商银行账户收到平阳办事处收费员周某丙、乐清办事处收费员卢某乙转账上交的金额分别为12990元、10520元和97498元的3笔检测费。5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将用上述资金中的122264元转入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用该帐户中的资金购买基金128475元。扣除之前各账户余额7468.96元,挪用检测费金额为121006.04元。

(26)2014年5月9日至15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到乐清办事处收费员卢某乙转账上交的金额分别为33000元和102718元的2笔检测费。5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资金中31050元转入其他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期货20000元;5月19日,用于购买期货10000元。扣除其本人转入的资金及帐户余额5414.29元,挪用检测费金额共计24585.71元。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向中共温州市纪委温州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主动交代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纪检监察部门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明细、期货交易明细、证券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陈某己、沈某某、卢某乙、张某丙、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东

检察官助理:林菲菲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伟佳,联系方式:1356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赃款223883元暂扣于温州市瓯海区监察委员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