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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闲鱼”交易软件“lucia_0828”的账户出售给他人118个视频文件,其通过快递方式将存储有上述视频文件的硬盘寄给买家,牟某人民币30元。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该118个文件属于淫秽视频文件。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徐某某签字确认的闲鱼账号“lucia_0828”发布的广告截图、闲鱼、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天天快递发货单照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对自己在网上出售内含淫秽视频的硬盘牟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某向杨某某出售内含淫秽视频的硬盘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拆封视频,证实公安机关拆开快递外包装获取本案涉案移动硬盘一只并依法扣押,以及扣押被告人徐某某涉案手机一只的事实。

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沪新出鉴电字2019第0016号《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淫秽文件目录》,证实经鉴定涉案硬盘内118个文件属于淫秽视频文件。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和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云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62190****。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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