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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7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室。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账号******(昵称琪琪**)发布出售淫秽视频的广告,向他人出售淫秽视频。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微信账号向证人方某某出售20个淫秽视频链接、1个淫秽视频网站(http://m.eeussag.com/),共获利人民币155元。鉴定机构对方某某手机进行数据提取,上述20个淫秽视频链接提取视频20部,上述淫秽视频网站提取视频30部,经去重鉴定,上述50部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方某某证言、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方某某辨认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2019年3月间,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淫秽视频的情况。

2、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手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封存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作案手机、从证人方某某处调取手机的情况。

3、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清单,证实对涉案手机内的聊天记录等的提取及视频鉴定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到案情况。

5、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及相关辨认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某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虽未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静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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