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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91********,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街**号。因吸食毒品,2017年5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6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彭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四喜富桥大门口将一粒麻古、一小包冰毒(约0.5克)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某;

2、2019年4月18日凌晨1时,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宿舍**栋**室将一粒麻古、一小包冰毒(约0.4)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彭某某。

2019年4月18日凌晨,公安民警在雨花区**宿舍**栋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0.4克,红色药丸净重0.9克。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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