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19〕6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城关镇河边村河边组,因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1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年2016年6月30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赫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情报线索,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贩毒嫌疑,2019年10月8日,侦查人员对徐某某实施控制下毒品交易,将在赫某某城关镇河边组马河边公路旁的一个厕所内贩卖毒品给他人且交易完成的徐某某抓获,当场收缴徐某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1颗及毒资人民币300元,经称量,徐某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06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徐某某被抓获后,在徐某某家中其卧室内搜出毒品可疑物4颗,经称量净重1.65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家中搜出的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通话清单、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赫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6、视听资料: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抓捕现场等视频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远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局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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