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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栋**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6时许,证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微信联系购买毒品“麻果”十颗,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徐某某毒资人民币800元。随后二人如约在武汉市江汉区**小区**门侧门处完成交易,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称量与鉴定,涉案送检的毒品“麻果”中检验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0.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2019)鄂0103刑初132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及取样记录、被告人徐某某指认称量及取样照片、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检定证书、被告人徐某某与证人刘某某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扣押笔录、称量及取样笔录;5.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9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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