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徐松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16日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至8月10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松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松宜在其位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车家店社区3组142号的家中,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共计20.05克,并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4日1时许,徐松宜在其家中,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半颗(重0.2克)和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半袋(重0.3克),获取毒资人民币80元。后吴某某在徐松宜家中进行吸食。
2.2019年12月24日8时许,徐松宜在其家中,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半颗(重0.2克)和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袋(重0.6克),吴某某未支付毒资。后吴某某在徐松宜家中进行吸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3.2019年12月24日12时许,徐松宜在其家中,向吸毒人员关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颗(重0.4克)和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袋(重0.6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70元。后关某某、王某某在徐松宜某家中进行吸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4.2019年12月24日12时许,徐松宜在其家中,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覃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颗(重0.4克)和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袋(重0.6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80元。后胡某某、覃某某在徐松宜家中进行吸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5.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徐松宜家中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颗,净重7.3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4袋,净重9.45克。经鉴定,从送检的1-1、1-2、1-3、1-4、1-5、1-6、1-7、1-8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从送检的2-1、2-4、2-5、2-6、2-8、2-9、2-10、2-12、2-13、2-14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6.2019年12月24日12时许,徐松宜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称量、取样等笔录;5.被告人徐松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松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松宜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松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敏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松宜现被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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