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3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村****村**号附**,曾于2019年1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江西南昌市西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燕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群众廖某平于2019年11月上旬通过网络结识人在江西省南昌市的被告人徐某甲,双方经商议,确定了以每袋14元的价格买卖20袋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的交易。接着,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的假名通过德邦快递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寄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网吧。2019年11月28日,廖某平共收到被告人徐某甲所邮寄的21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每袋10毫升),经鉴定,从中检出可待因成份,含量为0.65mg/ml。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江西南昌市西湖分局行政拘留,12月16日民警将其从江西省南昌市拘留所带回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10月份曾四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广州的吸毒人员陈某钧(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21袋、快递包裹、徐某甲作案机两部(以上均照片);2.书证: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信息、情况说明、快递单复印件5张、前科材料、行政处罚材料(陈某乙尿检吗啡阳性)、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平、夏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毒品成分、含量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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