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74********,汉族,初中文化,武汉青山区**车队工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涉毒人员方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人民币200元,随后在武汉市青山区**街坊南门附近,将2颗疑似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方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贩卖的2颗“麻果”,重0.19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毒品称量照片;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3.身份材料、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视频截图等书证;4.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5.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6.证人证言;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邓可长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