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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徐某某,小名“某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街**号楼**单元**号,捕前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1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11月9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十五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16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3年4月1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8日侦查机关将本案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在一个月内无法办结,于201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2时许,王某某约被告人徐某某一同吃饭,期间王某某提出欲购买200元毒品吸食,徐某某表示尝试找他人购买毒品。从他人处获得毒品后,当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其对象住处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王某某。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其主动供述自己上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决定书、车辆登记查询、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黄蓉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05270****;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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