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购入冰毒,部分自己吸食,剩余冰毒多次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2019年4月中旬,徐某某在唐某海港王滩镇苏各庄村周边道上卖给李某某冰毒2克;2019年6月,徐某某卖给张某某冰毒1克;2019年6月初,徐某某在聂庄村前公交站牌卖给陈某某冰毒0.4克;2019年2月,徐某某在苏各庄村委会分三次卖给“婷婷”冰毒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塑料袋、电子称、勺子等物证;2.微信截图、《乐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李某、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竞智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手机、塑料袋、电子称、勺子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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