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曾先后两次,以150元的价格将5颗红色药片状毒品“小马”(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成某某。2020年3月30日成某某被查获,并交代其曾向徐某购买毒品“小马”,徐某对其向成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群蕊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计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