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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10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4月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的。2020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溧水区长鸿天浴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张某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机关随即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在张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其从徐某某处购买的毒品疑似物四小包。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某的随身物品中,查获毒品疑似物三小包。经鉴定,上述七小包毒品疑似物中,有六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0.81克。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向其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夏明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取样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75192****;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3.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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