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郑州市中原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号楼**号李某某家中,以300元价格将一包疑似毒品卖给李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称量,该包疑似毒品重0.34克。经鉴定,该包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2、证人潘某某、李某某证言;3、受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经过、称重记录、指认照片、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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