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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1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抚顺路江西省中医院康复中心旁边以每瓶180元的价格向熊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了100瓶“东北制药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熊某某再倒卖出售给他人获取利润。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院印)

2020年9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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