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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租住襄阳市樊城区**小区**栋**室。因抢劫,于2009年2月10日被襄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3年3月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3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2020年8月4日至8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至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门口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销售价值2000元。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李某某与徐某某联系,慌称要购买毒品,协助警察在徐某某租住的**城**座**室将徐某某抓获,现场缴获毒品14.77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①2019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门口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冰毒,销售价值450元。

②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门口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冰毒,销售价值450元。

③2019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门口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冰毒,销售价值1100元。

2.2019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小学、**楼下等地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果11次,销售价值21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①2019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小学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冰毒,销售价值200元。

②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楼下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冰毒,销售价值200元。

③2019年10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路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冰毒,销售价值200元。

④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冰毒,销售价值200元。

⑤2019年10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楼下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毒品,销售价值200元。

⑥2019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医院附近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冰毒和麻果,销售价值300元。

⑦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医院附近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冰毒,销售价值200元。

⑧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门口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冰毒,销售价值200元。

⑨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门前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冰毒,销售价值100元。

⑩2019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停在**市**区广场**门口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冰毒和麻果,销售价值200元。

⑾2019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市**区**小区附近向吸毒人员浦某某贩卖冰毒,销售价值180元。

3.2019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三元路加油站前一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陶某某贩卖毒品,销售价值200元。

2019年11月21日,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帐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浦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4.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辨认笔录;5.现场称量、同步讯问视频;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裘志红

2020年8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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