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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路**栋**单元**室,2018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5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本市口区**路**栋**单元**室,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13颗红色片剂(俗称“麻果”,净重1.24克)贩卖给周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同时,民警还在房间的桌子上查获一透明塑料袋装24颗红色片剂(俗称“麻果”,净重2.25克)。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抓获录像、称量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泉芳

检察官助理:刘诗洋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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