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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号。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2月27日因吸毒成瘾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以3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本市盘龙区某某小区路边向他人贩卖毒品小马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9.61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9.61克;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频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9.6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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