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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 月19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陆川县乌石镇紫恩路口以35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出卖毒品时被民警发现抓获,并从谢某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0.47克,从徐某某身上缴获毒资350元人民币。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徐某某贩卖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端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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