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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桂平市**镇**中学附近一球场旁将一包毒品可疑物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麦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扣押毒资人民币200元。在麦某某身上扣押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1克,经鉴定,扣押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证人麦某某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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