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某区**村,住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刘某乙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明涛
检察官助理:李杰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文某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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