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7〕14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财神庙路边向潘某某出售毒品“小马”,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和潘某某,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十颗和人民币300元。经称量,查获的十颗毒品可疑物净重0.93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代理检察员:詹晶
2017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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