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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南新乡段**村。2019年12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左右、10月2日3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两次帮颜某某(另案处理)从胡某某处购买了1000元(每次5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每次各是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后被告人徐某某在颜某某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村的单位宿舍与颜某某一起将购买的毒品全部吸食。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颜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先后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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