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6日14时10分许,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昆明市东川区**街道**街**路**路上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片剂15片(其中14片为红色、1片为绿色),经现场称量毒品可疑物毛重2.14克,净重1.34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封存笔录、照片、计量测试认证资格证书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鉴定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奇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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